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09號
107年度原訴字第8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緯帆
選任辯護人 徐盛國律師
廖宸和律師
被 告 林庭蔚
選任辯護人 鄧雲奎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池靜萱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所為之判決
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所載「第38條第1項第2款」均應予更正為「第38條第2項前段」。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供犯罪所用之物之 沒收本應記載「第38條第2項前段」,卻誤繕為「第38條第1 項第2款」,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 ,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鍾堯航
法 官 李婉玉
法 官 黃司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