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3號
PHDV,109,補,23,2020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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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號
聲 請 人 高紹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沐石空間設計有限公司詹月真間返還買賣
價金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5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
徵聲請費2,000 元。爰命聲請人應收送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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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沐石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