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號
聲 請 人 高紹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沐石空間設計有限公司、詹月真間返還買賣
價金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5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
徵聲請費2,000 元。爰命聲請人應收送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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