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17號
PHDV,109,司繼,17,2020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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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陳薛輦霧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俠(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澎湖縣○○市○
  ○里0鄰○○街000號0樓之0)之配偶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
  民國109 年2 月22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
  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7 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俠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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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