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陳薛輦霧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俠(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澎湖縣○○市○
○里0鄰○○街000號0樓之0)之配偶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
民國109 年2 月22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
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7 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俠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