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0號 聲 請 人 陳吳懷瑜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鮮家間本票裁定事件,未據聲請人繳 納聲請費,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 新臺幣貳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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