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20號
PHDV,109,司票,20,2020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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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0號
 
聲 請 人 陳吳懷瑜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鮮家間本票裁定事件,未據聲請人繳
  納聲請費,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
  新臺幣貳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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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