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4號 聲 請 人 洪周文 洪欣怡 洪立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欣成( 即王高鈴之遺產管理人) 間拍 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本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