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4號
PHDV,109,司拍,4,2020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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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4號
 
聲 請 人 洪周文 
      洪欣怡 

      洪立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欣成( 即王高鈴之遺產管理人) 間拍
  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本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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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