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2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陳明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陸佰貳拾元,及其中新
臺幣壹萬參仟貳佰捌拾肆元,自民國ㄧ○八年十二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現金卡借款契約(
證一),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二、查債務人陳明禮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
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
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三、次查,依契約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
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
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
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
特提出本件之聲請。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
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
其履行,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6)9216777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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