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30號
PHDV,109,司促,230,2020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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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0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務 人 孫蘇秀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柒佰貳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另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滙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日依企
  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
  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
  第09950000770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
  8條之規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
  ,公告在經濟日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
  ,特此敘明。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並持有債權人
  所發行之國際信用卡,卡號4511857536332775,簽帳消費共
  積欠信用卡款項57729元整,自最後一次消費繳款日,民國9
  5年8月27日迄未清償。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未
  獲全數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
  之必要。
  (三)、依前簽訂之契約第十五條之規定:各筆循環信用之
  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
  款入帳日起,按日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
  五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
  迅速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影本、信用卡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6)9216777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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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