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9年度,6號
CTDA,109,簡,6,2020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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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6號
原   告 海軍一九二艦隊

代 表 人 賀紘璿 
訴訟代理人 余竣翔 
      林盟富 
      張貝君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蔡書翰郭美真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
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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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