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59號
CTDV,109,除,59,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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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祝樹輝之遺產管理
      人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黃莉莉 
複 代理人 魯美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股票1 紙(下稱系爭股票)因遺 失,經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23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08 年10月8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 已屆滿,並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請求本院為除權判決,宣 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聲請人因系爭股票遺失,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 23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 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 個月內,聲請人於108 年 10月5 日具狀聲請公告,本院於同年月8 日公告刊登於本院 網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3 月8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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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5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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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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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SX019829│股票│ 1 │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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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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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