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20號
CTDV,109,除,20,2020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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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0號
聲 請 人 陳盈婷即鑫鴻昌企業社

代 理 人 許茗順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貳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2張,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1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8年10月10日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10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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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9年度除字第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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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 款 人│帳 號│ 票面金額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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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銀│陸軍第│台灣銀行│0350320260601 │26,000元 │105年9月7日 │FA0260601 │
│ │行左營│六軍團│左營分行│ │ │ │ │
│ │分行 │指揮部│ │ │ │ │ │
│ │王美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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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灣銀│空軍第│台灣銀行│0350320260584 │4,500元 │105年8月15日│FA0260584 │
│ │行左營│三後勤│左營分行│ │ │ │ │
│ │分行 │指揮部│ │ │ │ │ │
│ │王美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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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