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5號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家祥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被 告 陳庠豪(原為陳坤民)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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