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4號
原 告 蘇進丁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被 告 蘇玉章
蘇慶𤨊
杜家賢
被 告 祭祀公業蘇耍
法定代理人 蘇主國
蘇輝雄
蘇東華
蘇正惠
蘇明山
蘇清全
蘇宗傑
蘇泰祥
蘇豪義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
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
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
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被告杜家賢與被告祭祀公業蘇耍
應就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
民國106 年6 月13日以買賣契約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行為及登記
皆無效,被告等應將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46,240 元(計算式:土地面
積625.92㎡×公告土地現值9,500 元/ ㎡=5,946,240 元);訴
之聲明第二項請求確認被告蘇慶𤨊、蘇玉章與被告杜家賢於106
年12月6 日就系爭土地以買賣契約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行為及登
記皆無效,被告等應將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經
核與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訴訟目的同一,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5,946,2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905元,扣除原告已繳
納之17,335元,尚應補繳42,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