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85號
CTDV,109,補,185,2020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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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5號
原   告 政銓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奕璇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原告與被告楊福來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4,25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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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政銓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