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5號
原 告 政銓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奕璇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原告與被告楊福來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4,25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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