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62號
CTDV,109,補,162,2020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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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2號
原   告 林芳如 
 
原告與被告盧咸銘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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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