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32號
CTDV,109,補,132,2020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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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2號
原   告 黃美鈴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蔡詠晴律師
 
原告與被告黃御輔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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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