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9號
原 告 李玉妙
被 告 柯吉郎
柯吉榮
柯吉源
柯進雄
莊柯桂枝
劉柯阿琴
柯桂英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請求分割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 ○00000 地號土地,
以原告就上開2 筆土地之權利範圍乘以各地號土地面積再乘以各
地號公告現值計算結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61,778 元(計算式:70㎡×31,000元/ ㎡×1/9 +6 ㎡×31
,000元/ ㎡×1/9 =261,778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