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29號
CTDV,109,補,129,2020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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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9號
原   告 李玉妙 


被   告 柯吉郎 

      柯吉榮 
      柯吉源 
      柯進雄 

      莊柯桂枝
      劉柯阿琴
      柯桂英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請求分割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 ○00000 地號土地,
以原告就上開2 筆土地之權利範圍乘以各地號土地面積再乘以各
地號公告現值計算結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61,778 元(計算式:70㎡×31,000元/ ㎡×1/9 +6 ㎡×31
,000元/ ㎡×1/9 =261,778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昀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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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