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承購權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27號
CTDV,109,補,127,2020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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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7號
原   告 廖文穗 

訴訟代理人 劉彥伯律師
被   告 廖俊茂 
      廖俊昭 
      廖珈玲 
      廖記德 
      廖蕙芬 
      劉廖蕙芳
      廖李朱段
      廖崑裕 
      廖佑明 
      廖嬋娟 
      廖嬋媺 
      廖嬋玲 
      廖錦潭 
      廖鋆蓄 

      廖陳美惠
      廖敏成 
      廖凰妏 
      廖珠利 
      廖子淵 
      廖文欽 
      李宜芳 
      李姵儀 
      李姿瑩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購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原告就坐落高雄市岡山區石螺段
258、258-1、275、275-1、296、296-1、306、306-1地號、權利
範圍各1/2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以總價新台幣(下同)1,516
,414元同一條件有優先購買權存在,被告就系爭土地應與原告以
總價1,516,414元之同一條件補訂定書面買賣契約,並於原告給
付上開價金之同時,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16,4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昀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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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