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7號
原 告 廖文穗
訴訟代理人 劉彥伯律師
被 告 廖俊茂
廖俊昭
廖珈玲
廖記德
廖蕙芬
劉廖蕙芳
廖李朱段
廖崑裕
廖佑明
廖嬋娟
廖嬋媺
廖嬋玲
廖錦潭
廖鋆蓄
廖陳美惠
廖敏成
廖凰妏
廖珠利
廖子淵
廖文欽
李宜芳
李姵儀
李姿瑩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購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原告就坐落高雄市岡山區石螺段
258、258-1、275、275-1、296、296-1、306、306-1地號、權利
範圍各1/2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以總價新台幣(下同)1,516
,414元同一條件有優先購買權存在,被告就系爭土地應與原告以
總價1,516,414元之同一條件補訂定書面買賣契約,並於原告給
付上開價金之同時,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16,4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