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15號
CTDV,109,補,115,20200306,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5號
原   告 路敍伯 
被   告 港都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柒仟玖佰伍拾陸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 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 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 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 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因確認僱傭關 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 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1條、第12條 第1 項亦有明文。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所明定。又確 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薪資及因僱傭關係存在而可同時取得 之其他定期給付,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 訴訟目的一致,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 。而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標的價額,因未確定僱傭關係 存續期間,實務向以推定僱傭關係存續期間之薪資及其他定 期給付總額計算,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抗字第266 號裁定意 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㈠確認被告與原告間僱傭關係存在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自民國108 年10月1 日起至原告復職前 一日止,按每月新臺幣(下同)38,160元及附表所示各項金 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未據其繳納裁判費。其中就訴之聲明第一項確認僱傭 關係存在部分,係因未確定存續期間之定期收益涉訟,而原 告為53年1 月出生,自其主張於108 年9 月間遭解僱時起至 強制退休年齡65歲止已逾5 年,依前揭規定,存續期間以5 年計算,又原告主張每月薪資及勞退提撥為38,160元,是此 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2,289,600 元(38,160元×5 年×12月 ),訴之聲明第二項前段請求自108 年10月1 日按月給付薪



資、勞退提撥38,160元部分,與第一項聲明訴訟目的一致, 訴訟標的價額未逾第一項請求價額,應擇價額較高者即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標的價額定之。又原告主張於108 年9 月30日遭被告解雇,然訴之聲明第二項後段請求被告給付附 表所示工會勞動節禮金300 元、三節(春節、端午、中秋) 禮金、禮品或禮券各500 元及中秋獎金2,000 元、員工生日 禮金禮品300 元、107 年員工分紅1,138 元、107 年特休假 未休工資12,720元等損害賠償,合計17,958元,時間俱在契 約終止前,尚難認定係因僱傭關係存在而可同時取得之其他 定期給付,與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間,亦無相互競和或應為選 擇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規定,此部 分訴訟標的金額應與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 算,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2,307,558 元(2,289,60 0 元+17,9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869元。三、又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原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 存在、特休假未休工資部分,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而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2,302,320 元(2,289,600 元 +12,720元),應徵裁判費23,869元,暫免徵收三分之二即 15,913元,故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956 元(23,869元 -15,913元=7,9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正
 
附表:
┌─┬────────────────────┬──────┐
│編│ 請求項目 │ 金額 │
│號│ │(新臺幣) │
├─┼────────────────────┼──────┤
│1 │勞動節禮金(工會) │ 300元 │
├─┼────────────────────┼──────┤
│2 │三節(春節、端午、中秋)禮金、禮品或禮券│ 3,500元 │
│ │三節獎金各500 元及中秋獎金2,000 元 │ │




├─┼────────────────────┼──────┤
│3 │員工生日禮金禮品 │ 300元 │
├─┼────────────────────┼──────┤
│4 │員工分紅(107年) │ 1,138元 │
├─┼────────────────────┼──────┤
│5 │107 年特休假未休工資 │12,720元 │
└─┴────────────────────┴──────┘

1/1頁


參考資料
港都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