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254號
CTDV,109,司票,254,2020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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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胡雪莉 
相 對 人 劉彥麟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 出本票2 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提 示 日 │票據號碼│
│ │ (民 國) │ (新臺幣) │ 即利息起算日 │ │
│ │ │ │(民 國) │ │
├──┼───────┼──────┼───────┼────┤
│001 │105年6月20日 │3,000,000 元│108年8月30日 │735202 │
├──┼───────┼──────┼───────┼────┤
│002 │105年6月20日 │3,000,000元 │108年8月30日 │735201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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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