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238號
CTDV,109,司票,238,2020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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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杜宜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杜一峰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求遲延利息、違約金之依據為何?(遲延利息、違約金部
  分之記載為票據法所不規定之事項,依同法第12條規定,不
  生票據上之效力,該部分聲請人不得請求,如書寫錯誤請具
  狀更正)
三、請求利息按月2%計算之依據為何?(請求之利息逾週年百
  分之二十部分,依民法第205條規定,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
  之利息,無請求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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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