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杜宜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杜一峰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求遲延利息、違約金之依據為何?(遲延利息、違約金部
分之記載為票據法所不規定之事項,依同法第12條規定,不
生票據上之效力,該部分聲請人不得請求,如書寫錯誤請具
狀更正)
三、請求利息按月2%計算之依據為何?(請求之利息逾週年百
分之二十部分,依民法第205條規定,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
之利息,無請求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