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65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郭韋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余文義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余文義所有坐落高雄巿左營區左南段367 、36
7-1、367-2 、367-3 、367-4 、367-5 地號土地之最新第
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
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余文義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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