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張智億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經本院調閱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97號卷宗,聲請人為天鴻生物
科技有限公司,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支票受款人及通知人亦
均為天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則台端聲請之依據為何?如聲請人
有誤請具狀更正聲請人為天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並於聲請狀狀
底蓋印天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大、小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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