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461號
CTDV,109,司促,4461,2020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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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461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牛麗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捌佰玖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肆仟玖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
  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
  貳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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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