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426號
CTDV,109,司促,4426,20200330,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42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連俊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捌佰參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