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383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美濃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債 務 人 趙秀芳
債 務 人 曾宏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十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四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九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
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
四四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四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九四四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七七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