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369號
CTDV,109,司促,4369,2020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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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36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薛信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禹勛即陳修生之繼承人陳郁翔陳修生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禹勛(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郁翔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陳修生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暨全體繼承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三、陳報陳修生之繼承人有無向最後住所地之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或限定繼承。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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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