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36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薛信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禹勛即陳修生之繼承人、陳郁翔即陳修生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禹勛(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郁翔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陳修生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暨全體繼承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三、陳報陳修生之繼承人有無向最後住所地之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或限定繼承。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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