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367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旗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茂盛
債 務 人 林銘德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第三人林蕭春香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參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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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251,33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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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利息期間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年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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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08月31日起至 │2.9447﹪│108年10月01日起至 │左列利率之│
│109年02月28日止 │ │109年02月28日止 │2.94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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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02月29日起至 │4.327﹪ │109年02月29日起至 │左列利率之│
│清償日止 │ │109年03月31日止 │2.9447﹪ │
│ │ ├─────────┼─────┤
│ │ │109年04月01日起至 │左列利率之│
│ │ │清償日止 │4.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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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