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367號
CTDV,109,司促,4367,2020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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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367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旗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茂盛 


債 務 人 林銘德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第三人林蕭春香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參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
 │新台幣251,331元                       │
 ├─────────┬────┬─────────┬─────┤
 │請求利息期間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年利率  │
 ├─────────┼────┼─────────┼─────┤
 │108年08月31日起至 │2.9447﹪│108年10月01日起至 │左列利率之│
 │109年02月28日止  │    │109年02月28日止  │2.9447﹪ │
 ├─────────┼────┼─────────┼─────┤
 │109年02月29日起至 │4.327﹪ │109年02月29日起至 │左列利率之│
 │清償日止     │    │109年03月31日止  │2.9447﹪ │
 │         │    ├─────────┼─────┤
 │         │    │109年04月01日起至 │左列利率之│
 │         │    │清償日止     │4.327﹪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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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