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355號
CTDV,109,司促,4355,2020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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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355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債 務 人 黃棋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捌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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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