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304號
CTDV,109,司促,4304,2020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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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304號
 
債 權 人 林誼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孟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楊孟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本件債權人究係林誼萱抑或係承運租賃有限公司,並
  提出請求之依據(債權證明文件),倘為後者,並提出承運
  租賃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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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承運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