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304號
債 權 人 林誼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孟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楊孟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本件債權人究係林誼萱抑或係承運租賃有限公司,並
提出請求之依據(債權證明文件),倘為後者,並提出承運
租賃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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