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276號
債 權 人 華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正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佐峻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蓋有貴公司大小章印文之聲請狀正本。
三、請釋明佐峻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其最
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請提出客戶編號:F775,106年10月1日簽約之契約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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