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276號
CTDV,109,司促,4276,2020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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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276號
 
債 權 人 華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正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佐峻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蓋有貴公司大小章印文之聲請狀正本。
三、請釋明佐峻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其最
  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請提出客戶編號:F775,106年10月1日簽約之契約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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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佐峻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