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275號
CTDV,109,司促,4275,2020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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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275號
 
債 權 人 環綠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磊珉 

債 務 人 蘇紋玲即華為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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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綠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