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246號
債 權 人 張淑萍
債 務 人 勁固鋼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育民
人
一、債務人勁固鋼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萬元,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二、債權人以其持有勁固鋼業有限公司、陳育民於民國(下同)
108年4月10日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
、108年5月10日簽發,票面金額2,000,000元之支票共二紙
,經提示不獲支付為由,聲請對債務人勁固鋼業有限公司、
陳育民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支票所載,發票人為
勁固鋼業有限公司,陳育民僅為其法定代理人,則債權人請
求對債務人陳育民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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