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17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蔡貞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叁佰陸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伍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貞秀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05日止累計153,365
元正未給付,其中151,559元為消費款;1,806元為循環
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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