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168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陳韻伃
債 務 人 楊明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參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七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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