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881號
CTDV,109,司促,3881,20200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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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881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清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門號0000000000號新4代999型及(myVideo大螢方案)199豪華月
租,專案申請日107年10月1日之申請書(含補貼款約款)。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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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