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881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清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門號0000000000號新4代999型及(myVideo大螢方案)199豪華月
租,專案申請日107年10月1日之申請書(含補貼款約款)。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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