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80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KONG WEI JIN(孔維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陸佰陸拾伍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966695906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7年09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665元正,迭經催繳,迄
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966695906。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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