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771號
CTDV,109,司促,3771,2020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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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771號
 
債 權 人 凱泉生活家B棟管理負責人

法定代理人 陳俊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馬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管理費收取依據之住戶規約。
二、請提出債務人郭馬金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法提出債務人之
  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郭馬金之第一類建物謄本。
三、請陳明對債務人積欠管理費之證明文件(如管委會規約或辦
  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
四、請提出催告繳納管理費由債務人簽收之證明文件(如:存證
  信函及郵政回執或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簽收信件之簽收
  簿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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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