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76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鄭憲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柒佰參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零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
壹萬捌仟柒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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