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769號
CTDV,109,司促,3769,2020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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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76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鄭憲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柒佰參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零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
  壹萬捌仟柒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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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