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756號
CTDV,109,司促,3756,2020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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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75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連昱瑄 
債 務 人 阿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薛煌蒲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貳仟貳佰壹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以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柒拾捌元之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遲延利息,遲延利息之收取最高以二百七十日計算為
  限,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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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阿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