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75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連昱瑄
債 務 人 阿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薛煌蒲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貳仟貳佰壹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以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柒拾捌元之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遲延利息,遲延利息之收取最高以二百七十日計算為
限,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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