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69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顏成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零捌拾陸元,及
其中:㈠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九計算之
利息,㈡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九計算
之利息,㈢新臺幣陸萬壹仟參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九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顏成翰於民國107年4月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8年12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9年2月2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1
44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9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
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
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
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
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
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
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
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
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
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
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
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
每份100元。緣相對人顏成翰於民國104年6月9日向債權人申
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民國108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9年2月26日止未受
償之循環利息1951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900元。已結算未受
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
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
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
,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
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
);(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
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
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
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
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
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
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
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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