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693號
CTDV,109,司促,3693,2020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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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69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顏成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零捌拾陸元,及
  其中:㈠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九計算之
  利息,㈡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九計算
  之利息,㈢新臺幣陸萬壹仟參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九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顏成翰於民國107年4月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8年12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9年2月2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1
  44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9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
  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
  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
  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
  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
  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
  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
  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
  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
  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
  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
  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
  每份100元。緣相對人顏成翰於民國104年6月9日向債權人申
  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民國108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9年2月26日止未受
  償之循環利息1951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900元。已結算未受
  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
  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
  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
  ,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
  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
  );(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
  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
  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
  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
  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
  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
  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
  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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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