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670號
債 權 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泓銓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陳泓銓簽約時,為未成年人,請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
同意書。
三、帳務明細。
四、依分期付款約定書第四條所載,自遲付之金額累積達全部金
額五分之一之日起,喪失分期之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則請
釋明自何時起喪失分期之利益,及民國107年7月21日起算利
息、違約金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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