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624號
CTDV,109,司促,3624,202003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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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62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益宏(原名:朱慶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債權金額78,796元之利息起算日(民國95年6 月11日)及
違約金起算日(95年5月10日)有無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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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