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62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益宏(原名:朱慶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債權金額78,796元之利息起算日(民國95年6 月11日)及
違約金起算日(95年5月10日)有無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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