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623號
CTDV,109,司促,3623,20200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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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62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侯金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各筆債權利息及違約金為何?(以下為貴公司附表)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侯金榮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59333 │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侯金榮  │自民國95年11│至清償日止 │年息8.88%   │
│  │111309│     │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5年10│至清償日止 │年息5%    │
│  │   │     │月1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侯金榮  │自民國95年11│至自民國108 │按月計付違約金│
│  │59333 │     │月10日起  │年8月31日止 │300元。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侯金榮  │自民國95年1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11309│     │月1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二、貴公司陳稱不受金管會銀票字第10040000140 號函限制之依
  據為何?( 請參考民國99年4 月21日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0
  000 號、及99年7 月9 日金管銀票字第09900243660 號說明
  、規定:「二、有關違約金採固定金額計收方式乙節:
  ㈠發卡機構不得按「每期逾期繳款金額不同區間」收取不同
  固定金額之違約金。㈡發卡機構得按「不同逾期期數」收取
  不同固定金額之違約金,惟仍應合理反映違約所生之作業成
  本。三、有關發卡機構原認同、聯名卡合作契約之違約金收
  取方式,得否於契約屆期始修正乙節:發卡機構對全體持卡
  人之違約金收取方式,均應依規定於99年10月21日法規生效
  前完成修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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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