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62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侯金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各筆債權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為何?
二、請求信用卡債權違約金部分,逾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依據。(按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0140
號令規定:「㈠依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第
二項規定辦理。㈡發卡機構因持卡人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
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而約定向持卡人收取違約金時,應
依下列事項辦理:⒈違約金應採固定金額方式計收,及符合
衡平原則。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三期。⒋持卡人「當
期帳單應繳總金額」逾新臺幣一千元者,發卡機構對其違約
第一、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0
0 元、400 元及500 元。㈢發卡機構之違約金收取方式與本
令不符者,應於100 年3 月31日前完成調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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