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534號
CTDV,109,司促,3534,20200318,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534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和岡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宴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零貳佰零柒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1/1頁


參考資料
和岡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