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518號
CTDV,109,司促,3518,20200311,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51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盧進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肆佰柒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