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470號
CTDV,109,司促,3470,20200310,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470號
 
債 權 人 三隆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桂伶 


債 務 人 新歐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周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柒仟玖佰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1/1頁


參考資料
新歐陽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隆環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