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438號
CTDV,109,司促,3438,2020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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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43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枰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玖佰柒拾壹元,
  及其中㈠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
  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㈡新
  臺幣壹拾玖萬參仟柒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
  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函
   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
   人,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陳枰杉分別於91年7月及94年4月間向聲請人及案外
   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及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
   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
   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
   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㈢債務人迄95年7月底積欠聲請人21,403元、迄95年9月底積
   欠案外人228,568元整未為清償(含年費、掛失費、代償金
   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
   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
   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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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