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申請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判字,89年度,1026號
TPAA,89,判,1026,200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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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法 院 判 決             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二六號
  原   告 甲○○
             送達處所 台北市○○路○段二十四巷三十二號四樓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原為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右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台
八十七訴字第四二○○四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緣本件關係人陳雲寶於民國八十四年六月十二日以其「冷燃增壓三行程柴油迴旋引擎」係由凹面倒臥圓筒活塞、活塞筒外框(即汽缸)、塞條、壓縮輪、外框兩蓋板、主軸、噴油(水)嘴及油(水)泵浦等組合而成,主要特徵在於利用活塞筒轉動時兜入空氣,壓縮輪與活塞筒凹面所包圍之空間逐漸縮小,以達成壓縮空氣之效果,再以噴油(水)嘴向燃燒室噴進柴油及水進行燃燒,使產生高壓氣體推動各推力溝,並使活塞繞其中軸轉動以產生動力等情,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案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再審查,不予專利,發給()台專(陸)○五○二六字第一三二五四八號專利再審查審定書。原告係本案發明人,不服該不予專利之審定,向經濟部提起訴願,該部訴願決定以其當事人不適格,從程序上駁回其訴願,向行政院提起再訴願,經遭駁回,訴經本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三二八二號判決,以原告非不得基於利害關係人之身分提起訴願,將再訴願決定及訴願決定均撤銷。經濟部依行政法院判決意旨重為實體決定,仍駁回其訴願。原告不服,依法向行政院提起再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茲摘敍兩造訴辯意旨於次:原告起訴意旨及補充理由略謂︰一、原告於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按專利法檢具原告之發明品「燒水冷燃增壓三行程柴油迥旋引擎」各項資料,送請被告申請專利,因圖文格式不符,被告以八四標專五○字第一二○九八三號函示,須按規定重送一份,原告遂於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按規定重填送一份,但原送不符規定發明之說明及圖式並未退還,原告曾在函中請退回原送不符規格之發明說明及圖式,但被告置之不理,而未退還。查專利法第四十條,並無需將不合規定之說明及圖式需存而不發還之規定,據承辦人告知,不合格之說明及圖式,待修正說明圖式送來核對後即與退還,如校對發現有增減項目,則須增繳規費三○○元,既校對無訛,原送不合格之說明及圖式,已失效用,應予發還,今於法無據,竟隨意沒收人民財物,應屬違法無疑。二、「惡意刪改圖樣」扼殺發明違法難容。八十四年十月十二日被告台專(陸)○五○五二字第一四五二三六號審定書中云:「惟本案之活塞係以活塞筒外框內圓之圓心為轉軸而旋轉,根據力學之分析,燃燒氣體作用推力溝上,所產生之繞旋轉軸力矩為零。無法產生動力,不得發明專利要件」。原告所送資料中圖式-圖中,推力溝11A -11E 。都有斜度,而被告引證資料兩圖中,都將推力溝11A ,畫成等腰三角形A故不能產生動力,惡意刪改圖型,扼殺發明,違法難容。原告於八十四年十一月二日曾以專利申請再審查理由書中,以圖文辯護如下:㈠被告上次之審定書中云:「根據力學之分析,燃燒氣體作用于推力溝上,所產生之繞旋轉軸力矩為零無法產生動力,故本案不具產業上之利用性」一節,則似與原案有所出入,因被告送來附件圖式中



將噴油咀7AB 中心線與燃燒室⑯中心線改畫成與活塞筒中心相垂直,又將推力溝改畫為等腰三角形,似此,力矩自然為零。但原告所送來圖式(如圖五)則噴油咀⑦、燃燒室⑯、推力溝⑪,三者均有向左傾斜,並不垂直於活塞筒圓心◎。燃燒壓力,係向右方噴射而出,沖動活塞筒 產生動力。㈡又推力溝⑪並非等腰三角形(被告改畫為等腰三角形),依如附圖五所示推力溝⑪的 與活塞筒圓心◎在同一直線上, 承受燃燒室垂直噴射壓力而沖動活塞筒旋轉,產生動力, 即為力矩, 為弦,斜交於上之a, ≠ ,∠bac 並非等腰三角, 不承受燃燒室「噴射」壓力。三、被告已知是高壓氣體噴出機體外,產生反作用力,應為動力行程,而硬說是排氣行程,橫蠻欺壓發明人,扼殺發明專利。查本案引擎推力溝中之高壓氣體,是經過噴汽口時,自動向外噴出,產生反射動力,應為噴射動力行程,而無排汽行程,故稱三行程。而不似傳統四行程引擎,需用活塞將廢氣推動排出汽缸之外。其排汽壓力為每平方吋五○磅,完全不同。八十五年五月十七日被告台專(陸)○五○二六字第一一六七七四號通知書:「所稱三行程與事實不符,因引擎之工作亦係按照進汽、壓縮、動力、與排汽而進行四衝程循環,先予指明」,原告曾以本案引擎,既無排汽機件,又無排汽動作,也無排汽需要,故無排汽行程(只三行程),如以噴汽動力行程為排氣行程,那就太不近情理了,所謂排汽行程,是燃燒後低壓無用的廢氣,用機件推動排出於機體之外,氣體是被動的,必需消耗引擎動力,本案噴出氣體,在離開燃燒室後,因容積並未加大,且仍在燃燒,又噴入水霧更形霧化,(霧化率為一七○○倍),故其壓力較燃燒室為大,所以待推力溝對正噴氣口後,高壓氣體噴出機體,而產生反作用動力,氣體是主動的(非廢氣),應為動力行程,絕非排汽行程。四、被告要沒有點火,沒有潤滑、沒有燃料,與冷卻等的引擎,才能符合申請發明專利要件,不但違法(違反專利法第一條及二十九條。)且不通人性,不近事理。來文中云:「並未脫離慣用之既有技術,如點火、潤滑、燃料與冷卻等系統,故本案不合發明專利要件」,按其所說:並未脫離慣用之既有技術不能申請專利,專利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利用他人之發明,再發明,得申請專利。」依法他人之發明都可利用再發明,何況本案引擎完全與人不同。又,有點火、潤滑,燃料與冷卻等系統,就不符合發明要件,然則要沒有點火,沒有燃料,沒有潤滑,沒有冷卻的引擎,才符合申請發明專利要件,國家專責專職專家,竟說此荒謬之言,扼殺發明。按引擎一詞,原係「Heat Engine 」之簡譯,按原意翻譯,應為「熱能機」,既用熱能作動力,必需燃料,既用燃料,必需點火,既有火,必需散熱,這是天經地義的事。至潤滑,全世界只要是動的機器,都是要潤滑,而今竟說有點火、有燃料、有潤滑、有散熱,就不合發明專利要件。又依被告所言有「點火」、「潤滑」、「燃料」與冷卻系統,亦即沒有突破現行所有引擎的燃燒原理來說,當然是要沒「點火」,沒有「潤滑」、沒有「燃料」,沒有冷卻系統,才算是突破現有引擎的燃燒原理,以任何人來看,都會是同一樣的解釋及說法。況所指慣用之既有技術中如「點火」「潤滑」,「燃料」及「冷卻系統」四項中,本案引擎中既有燃料有「噴水增壓」,「吸熱冷燃」,及沒有冷卻系統兩項已突破現有引擎外,並有十二新創尖端技術,突破現行活塞往複式引擎及十七項不同於溫格爾引擎,至於「點火」與「潤滑」,是引擎可能缺少的嗎﹖五、以燃燒室之高壓氣體為廢氣,以承受高壓氣體沖動,傳遞動能的活塞筒,竟為排汽機具,何其荒謬。被告八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台專(陸)○五○二六字第一三二五四八號審定書理由:「所謂噴



油著火於燃燒室,其產生之氣體,應為廢氣。」燃燒室燃燒之氣體,是極寶貴之高壓氣體,引擎的動能,能作工作,全是靠這點寶貴的氣,為何為了要扼殺發明,竟說是廢氣呢﹖(燃燒室氣體並未完全燃燒,縱是完全燃燒,若其容積不加大,仍然是有用的高壓氣體)。又云:若無活塞筒裝置機械,將廢氣限制排出,則其高壓氣體不致以不同方向噴出,本案引擎,活塞筒所控的氣體,是高壓氣體,因推力溝將離開燃燒室之閃間,推力溝汽壓,是與燃燒室相同,待離開燃燒室後,因容積並未加大,同時燃料繼續燃燒,再加有噴水的霧化,(霧化率為一、七○○倍)至使壓力有加大之趨勢,待推力溝到達噴汽口時,高壓氣體向外噴出,產生反作用力的動能,應為噴汽動力行程。以來文中上句說是廢氣限制排出,下句竟又承認是高壓氣體噴出,自相矛盾。查現行引擎排汽行程,係用活塞將燃燒之廢氣推動排出於機體之外,計須耗去引擎動力每平方吋五○磅的動力。而本案引擎係噴油著火沖動活塞筒上之推力溝,其尚未完全燃燒之高溫高壓氣體(並非廢氣),保存在推力溝中,時置爆發氣體後燃時期,其溫度為C一、○○○度至C一、七○○度,再噴以水,使其霧化,(水的霧化率為一、七○○倍),加大了推力溝壓力,全是高壓氣體,待推力溝對正噴汽口時,高壓氣體噴出機體,產生噴射反作用力,產生加速動能,依上所述:現行傳統引擎排汽行程,是用機械把廢氣(沒有高壓氣體)推動排出機體外,需消耗引擎本身動能,本案引擎不耗本身動能,本案引擎不耗本身動能,係以後燃時期之爆發氣體(爆發燃燒計有四個時期)噴水加壓噴出,產生加速動能,兩者有天淵之別,而答辯所云與習知柴油引擎並無不同一詞,全是外行假想之詞。六、本案兜挽空氣自動加壓進汽技術,是震驚世界尖端科技的發明,竟說「必然較真空吸入進汽,效率為差」。顛倒黑白,矇哄上級,更欺騙原告。該來文中二云:「藉兜挽空氣進入進汽槽內之技術,必然較利用真空吸入進入汽缸的效率為差,且本案強調以高壓加速活塞筒旋轉,則更會影響兜挽空氣之進入。」現傳統引擎是活塞下行,形成汽缸內真空,吸空氣進入汽缸,汽缸中氣壓必低於大氣壓力,(如果汽缸壓力等於大氣壓力,大氣就不會向汽缸中流入,如果汽缸壓力大於大氣壓力,汽缸中氣體會向大氣中流)。尤其在引擎快速旋轉時,空氣需經空氣濾清器,狹長的進汽管,汽油車還有化油器及狹小的進汽門的阻擾,不能順利的進入汽缸,致使汽缸中真空更大,這是自發明汽車以來一百三十多年無法解決的難題,人人皆知。原告所發明兜挽空氣進汽,活塞筒不轉動時,進氣筒中氣壓,與大氣壓相等,只要活塞筒一轉動,兜挽空氣管口的兜風耳,即兜挽空氣加壓進入汽缸,轉速愈快,兜挽空氣壓力愈大,尤其汽車在急速前進時,汽車前方空氣堵集在蓋板周邊進汽溝中,氣壓甚大,再加兜挽壓力,是自動加壓進入汽槽解決了百餘年來汽車真空吸汽,導致轉速愈大真空愈大的難題,這是一震驚世界尖端科技的發明,原告曾作一試驗,將一四寸長塑膠管,一端用薄紙糊閉,用手持著,以未閉紙的一端在前,向前慢慢挽動,管後端糊紙不破,加快一挽,後端糊紙即破裂,由此可知轉速愈快,兜挽空氣壓力愈大,而被告竟說較真空吸入效力為差,是惡意顛倒是非,寃枉震驚世界之發明,似有意圖。來文中二又云:「本案以壓縮爆炸,推動活塞筒旋轉,以帶動主軸,及其上機件而運轉的方式,並未脫離溫格爾引擎技術原理,而其噴汽動力的方式未見新創,僅為水輪機、渦輪機之應用」。被告稱:「關於本案兜挽空氣自動加壓進汽技術,若無排汽行程,則無需進汽,2、引擎活塞筒與外框留有空隙,則引擎內殘留壓力必然高於大氣壓力,無法兜挽空氣進入汽缸。而所謂兜挽空氣自動加壓進汽



,亦僅是利用活塞筒轉動,造成真空的技術將空氣吸入」。依其前項所言,則引擎由於殘留壓力,「必然高於大氣壓力」,無法兜挽空氣進入汽缸。接著又說:而所謂兜挽空氣自動加壓進汽亦僅是利用活塞筒轉動,「造成真空」的技術,將空氣吸入。這種令人可笑自相矛盾的答辯,原告應無需再與答辯,不過原告仍予以加強,本案引擎內部高壓氣體已由噴汽口噴出,被告在第五項內也曾說過,這是一個相同共識,當然就不需再行排汽,至殘留壓力,必然低於大氣壓力,(如果高於大氣壓力,必然會向大氣內流出)此種殘留低氣壓,正如其所言,由於活塞筒的急速轉動將引擎內殘留空氣必然被甩出於機體外,造成引擎內如被告所說的真空。本案引擎惟恐尚有殘留,故又特另設有掃汽設備,均為掃汽設備,把低壓殘留空氣掃除盡淨,那還有不能把空氣兜挽進入的道理。被告又云:「另以高速流體,沖擊葉片或活塞而產生動力,以帶動旋轉的裝置,如水輪機渦輪機等,均屬反作用力的技術。本案所謂噴汽反作用力僅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不合發明專利要件」。依被告所言:另以高速流體沖動葉片,使活塞產生動力,則本案引擎活塞筒上,並無葉片裝置,而推力溝是向下凹陷,且其斜度與兜挽空氣口斜度方向一致,(同是向左傾斜),怎能產生動力,本案引擎絕不是用兜挽急流空氣,作動力力源。在物理學中曾說過:「物體本身所產生的力,而不能作物體本身的動能,而形成自動」。被告連這點最初淺物理常識都沒有,不能不為國家悲哀。又云「水輪機、渦輪機均屬反作用力的技術」。水輪機與渦輪機不是反作用力,原告曾於前案中有詳細說明,並有舉圖作證(附圖)。人人都知水流向方,與水輪轉向一致,那來的反作用力,渦輪機力源力氣體流向,與渦輪轉向成九十度,在何處有反作用力,請明確指出,牛頓反作用力定理是「作用於一直上,運動相反,力量相等」,水輪機與渦輪機何處合符此一定理。又云:「本案所謂噴汽反作用力僅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不合發明專利要件」。發明本來就是將既有技術或知識,重新組合,成為另一種新型機械之謂,故專利法第二十九條明文規定:「利用他人之發明或新型再發明者,得申請發明專利」。他人之發明,則是既有之技術或知識,專利法明確規定可以申請發明專利,現竟說「不合發明專利要件」,顯係違法扼殺本案發明專利。又所云:「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汽車引擎是一種「汽密」尖端科技,其零件之間隙不得超過一公厘千分之四,要如此精密之機械,竟說是所能輕易完成者,是違法扼殺事實。再說輕易完成者,就不合發明專利要件,請問做橡皮擦,做棉被是否比製造汽車引擎要難,何以他們有專利。本案引擎,與溫格爾引擎之「原理」、「運轉」、「構造」,完全不同,曾一再申復在案,若無睹,茲再重申復一遍如下。A、原理的不同1、溫格爾引擎是等容燃燒,本案引擎是增壓燃燒(見附圖1)。2、溫格爾引擎是高溫燃燒,本案引擎是燒水冷燃。3、溫格爾引擎是用汽油導電著火,本案引擎是用柴油高壓著火。4、溫格爾引擎,為四行程循環,本案引擎是新創驚人的三行程循環(無排氣行程)。B、運轉的不同,5、溫格爾引擎,由於主軸、活塞、汽缸的中心不在一點上,故它的運轉是上下梭動,左右偏轉。本案引擎活塞筒固定在主軸上,活塞筒隨主軸中心作三六○度圓轉,(見附圖⒉)6、溫格爾引擎進汽行程,是用真空吸人,本案引擎進氣行程,是世界僅有兜挽空氣自動加壓進汽。(見附圖⒊)7、溫格爾壓縮行程,是活塞受汽缸「輪曲線」突起部,頂活塞偏轉而壓縮混合氣體。本案引案是用壓縮輪壓縮純空氣。(見附圖⒋)8、溫格



爾引擎動力行程是在壓縮完畢後,導電著火爆發產生動力,向中央推動,使對方汽缸突起部,導引活塞向右偏轉,進至汽缸橢圓的一端,由偏轉而扳動主軸產生動力。本案引擎壓縮完畢後,高壓噴油著火,爆發氣體以垂直方向噴向活塞筒推力溝,產生動力,隨後噴水助燃,待活塞筒推力溝轉至噴汽口,高壓氣體噴出機體外,產反作用動力,加速推動活塞筒旋轉。新創一次爆發產生兩次動力的能源奇妙運用。(見附圖⒌)9、溫格爾引擎排汽行程,是活塞C點打開排汽口,活塞轉至汽缸橢圓的左端,把廢氣推排出去,本案引擎,無排汽行程。(見附圖⒍)C構造的不同。、溫格爾引擎的汽缸是橢圓形,本案引擎活塞筒外框(汽缸)是一正圓形。(見附圖⒎)、溫格爾引擎活塞外為三角形,內為中空環形齒輪。本案引擎活塞筒是一圓形筒。(見附圖⒏)、溫格爾引擎主軸為偏心突輪軸。本案引擎,主軸為一直軸。(見附圖⒐)、溫格爾引擎有繁複的散熱系統。本案引擎無散熱系統,因噴水冷燃,引擎溫度不高,活塞筒有自動挽風散熱,別無任何散熱裝置。、溫格爾引擎一轉中,就有三次固定在一點強壓磨損汽缸,導致使用壽命,僅四一○小時,而遭市場淘汰的惡運。本案引擎,活塞筒與外框(汽缸),沒有磨擦,(留有空隙)。這也是一項奇妙創新的發明。(見附圖)、溫格爾引擎頂線密封片(塞片),僅一單片,要承受進汽、壓縮、爆發、排汽四個行程強壓密封摩擦的工作,故其使用壽命,僅八三三小時。本案引擎塞條,其壓縮塞條與爆發塞條是分開的,且活塞筒不壓靠塞條,其磨耗率甚小。(溫格爾活塞,整體都壓在塞片上)如圖。、溫格爾引擎活塞一轉,主軸轉三轉,本案引擎活塞固定在主軸上,兩者同步。、溫格爾引擎拆裝,需拆下幾十螺絲,本案引擎,不拆下一個螺絲即可以分解活塞筒與外框(汽缸),這是神奇的發明,全世界無有。依以上項所述,無論原理、運轉、構造,沒一樣相同或相似,都是創新尖端科技。而被告竟說:並未脫離溫格爾引擎技術原理,何處未脫離溫格爾引擎技術原理,請被告明確指出,縱然是有,依專利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利用他人之發明、再發明,得申請專利」。又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有相同之發明或新型申請在先,並經核准專利者不得申請專利,因溫格爾並未在我國中申請專利並經核准在案,本案發明完全與溫格爾相同,也應核准專利,況完全不同。至於所說:「而其噴汽動力的方式未見創新,僅為水輪機、渦輪機之應用」。則水輪機抽水者,係用馬達帶動水輪旋轉,利用「離心力」將水甩出,而把下方的水吸上來。動力水輪機,則有兩種,一種是鼓式,是利用水的「落差流力」、「及重力」,(日月潭上發電廠所有者)沖動鼓輪斜片而推動鼓輪旋轉,同時斜葉片導水進入鼓輪倉中,使鼓輪一方有水,一方無水用水的重量差,使鼓輪加速旋轉,一種是盤式(日月潭下發電廠用者),完全是利用水的流力,推動盤輪斜片而旋轉,並無噴汽反作用力。而渦輪機,雖是用汽體沖動渦輪旋轉,但絕非噴氣反作用動力,因是氣體進出方向,與動力轉向,成垂直九十度方向,(如附圖),怎可說是噴汽反作用力呢﹖牛頓反作用定理;作用在一直線上運動方向相反力量相等。本案引擎噴汽反作用力,是噴汽與動力在同一直線上(一八○度),作反對方向的運動,而產生反射動力的。又渦輪機是氣體沖動螺葉而產生動力,本案引擎並無螺形葉片,兩者產生動力的方式,根本完全不同。這項來文中三云:「綜上所述,本案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不合發明要件」,「發明」本來就是運用既有之技術或知識,重新組合而成的物體之謂,「發現」才是要世界上原所沒有。故專利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利



用他人之發明、再發明,得申請專利」且違反專利法第十九條:稱發明者,謂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高度創作,何況本案引擎,都是奇珍新創尖端技術。茲將其本案引擎,申請前所沒有的創新技術,列舉如下:1、新創「燒水冷燃」,現行汽車引擎沒有。2、新創「增壓燃燒」,現行汽車是混合燃燒。3、「新創三行程循環」,現行引擎為四行程循環。4、「新創兜空氣加壓進汽」,現行引擎為真空進氣。5、「新創壓縮輪壓縮空氣」,現行引擎為活塞壓縮。6、「新創一次爆發兩次動力」,現行引擎為一次爆發一動力。7、「新創車用引擎用噴汽反射作用力作動力」,現行車用引擎沒有。8、「新創主動軸為直軸」,現行引擎主軸為曲軸或突輪軸。9、「新創爆發塞條與壓縮條分開」,現行引擎塞環每支要承受四個行程的磨耗。、「新創活塞無磨耗」,現行引擎、活塞都有斜撐磨耗。、新創爆發力以垂直沖動活塞筒,現行引擎都不是垂直推動。、「新創不拆下一個螺絲,可分解活塞筒與外框(汽缸)」,現行引擎分解活塞,要拆下二、三十個螺絲。以上之十二項新創都震驚世界前所未有的尖端科技,怎樣說是既有之技術,未見創新。所云:「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不合發明專利要件」,本案引擎中,有一零件的製造,其公差,不得超過一公厘的百分之一‧五。需要如此精密之汽車引擎,是所能輕易完成的嗎﹖完全惡意違法(專利法第一條)扼殺發明專利,汽車引擎是輕易完成之發明,難道橡皮擦(發明專利號碼六○八四七號)、羽毛被之製造(發明專利號碼二三七五○號)是難製造之發明嗎﹖七、違法胡說、惡意偽造理由,扼殺尖端科技發明。被告台專(陸)○五○二六字第一三二五四八號審定書是依據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核定不予專利。查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規定:「有相同之發明或新型申請在先,並經核准專利者,不得申請發明專利」,本案自送審以來,已一年三個月,前三次來文中,都未說曾有他人申請與本案相同之發明在先,何以此次以此條法規相扼殺﹖令人難解,或者是指來文中所云,未離脫溫格爾引擎技術原理而言,則原告已列舉十七項與溫格爾引擎不同。按該法條規定,本案引擎縱然完全與溫格爾引擎相同,原告亦可據以申請發明專利,因溫格爾未曾申請在先,並經核准專利在案。又專利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利用他人之發明再發明,得申請發明專利」。何況本案發明,根本與溫格爾引擎及水輪機、渦輪機扯不上任可關係。被告答辯稱:「有相同之發明或新型申請在先,並經核准專利者,不得申請發明專利,係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明定,與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完全不相同」,經核對無一字不對,何說不同,查溫格爾引擎並未在我國申請在先,並經核專利在案。縱然是有,而本案引擎有十七項與溫格爾引擎完全不同。也就是說本案引擎不是與溫格爾相同之引擎,何竟違法拿此不適用之專利條文扼殺本案發明專利,令人不服。八、本案發明,是一項「動力革命」、「燒水冷燃」是震驚世界之奇聞。「汽車用噴氣動力」也是空前之新創,縱有不合專利之處,亦應速予專利,輔導交與汽車製造工廠試製,研究改良,發展生產,而利奪取世界汽車業之權威,發展台灣經濟。經濟部八十六年一月十五日經八六訴字第八六六○五二○七號訴願決定書「經查原處分對象係該案申請人陳雲寶,並非本件訴願人,訴願人雖為該案之專利發明人,惟早於八十四年六月十二日即將其專利申請權讓與陳雲寶,並於同日由陳雲寶申請專利,故其權利正因轉讓而生變動,原處分所生具體效果,對訴願人之權利或利益,並無直接影響可言,其提起訴願顯屬當事人不適格,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本件訴願案應不予受理。」茲就經濟部上項訴願決定書,再訴願於



行政院,行政院復文與經濟部者完全相同。1、原告遂於八十六年十月向鈞院提出行政訴訟,幸蒙鈞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三二八二號判決:再訴願決定及訴願決定均撤銷,無限為國家慶幸,有如此公正賢明、守正不阿之法院,無限感激,經濟部以前決定被撤銷,必需重新決定,遂於八十七年二月二十日,經八七訴字第八七六三○六六六號決定書重為決定,其內容以本案引擎,其進汽壓縮與動力行程,與溫格爾引擎之作用類似,噴水燃燒,勢必吸收燃燒室中的熱,使燃燒室溫度下降,嚴重影響引擎之工作效能,又云噴水增壓噴出,產生反作動力方法,利用部分能量,其整體功效反而不如習知溫格爾引擎,又云高壓氣體已成為廢氣,必要予以限制排出,否則新鮮無法進入等理由,仍維持原處分,不與專利,原告按理遂向行政院辯解再訴願,不料行政院竟仍持經濟部之理由決定,予以駁回,原告只得重向鈞院訴訟,為避免鈞院翻找前案,茲就行政院八十七年訴字第四二○○四號決定書理由:「按稱發明者,謂利用自然法則、技術思想之高度創作,為專利法第十九條規定」,原告曾在訴願書中列舉本案引擎,在申請前所沒有的新創技術十二項如下:1、新創「燒水冷燃」,現行汽車引擎沒有。2、新創「增壓燃燒」,現行汽車引擎是等容等壓混合燃燒。3、新創「利用噴汽反作用而為三行程循環」,現行引擎為四行程循環。4、新創「兜挽空氣加壓進汽」,現行汽車引擎為真空進汽。5、新創「用壓縮輪壓縮空氣」,現行汽車引擎用活塞壓縮。6、新創「一次爆發,兩次動力」(燃燒爆發沖動推力溝是第一次動力,推力溝將爆發高溫高壓氣體,再噴以水霧,使壓力再增高,轉至噴汽口時,再向外噴出,產生反射作用動力,是第二次動力。)現行汽車引擎只一次爆發動力。7、新創「車用引擎用噴射反作用動力」,現行車用引擎沒有。8、新創「主軸為直軸」,現行引擎為製造繁難的曲軸或突輪軸。9、新創「爆發塞條與壓縮條分開」,現行引擎塞環每支要承四個行程的磨耗,易於磨損。、新創「活塞與汽缸無磨損」,現行引擎,活塞壓縮與爆發時,發生斜撐磨損,使汽缸與活塞磨成橢圓,而須大修。、新創「爆發力,以垂直沖動活塞筒」,在物理上垂直作用於力矩,扭力最大,現行引擎,最大爆發力時,未能垂直作用於曲軸,故其扭力僅一七‧三六。、新創「不拆下一個螺絲,可分解活塞筒與外框(汽缸)」,現行引擎分解活塞與汽缸,要拆下二、三十螺絲。以上之十二項新創,正合專利法第十九條,而應予以發給專利,來文中又云:「同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復規定,發明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時,雖無同條第一項所列情事,仍不得申請取得專利」,本案並未利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經過五十年研究才發明成功,又其中防漏塞條其公差不得超過一公厘之百分之一‧五,需要如此精密之汽車引擎,是輕易所能完成的嗎﹖扼殺本案發明專利,如說汽車引擎是輕易完成之發明,難道製造橡皮擦及製造羽毛被,是很困難製造的發明﹖為何他們可核准專利,是不是燒水引擎製造,要比製造橡皮擦容易,真是笑話,再說輕易完成就不合發明要件,牛頓看蘋果落地,發明了地心吸引力,看蘋果落地是多麼輕易,被告是不是要否定他的發明,愛迪生在玻璃球中裝一根小小金屬絲,發明了燈泡,其製造是多麼簡單,被告難道不承認他的發明偉大,來文中又云,「惟本案專利說明書所謂噴油著火於燃燒室,其產生氣體即為廢氣,而排汽口構造即屬排汽機件,雖稱高壓氣體向外噴出,產生動力,加速推動活塞筒旋轉,但若無活塞筒裝置機械將廢氣排出,則其高壓氣體不致以不同方法噴出」,活塞筒推力溝是承受爆發氣體推動活塞筒旋轉產生動力之機件,沒有排汽任務和功能,爆



發氣體噴入推力溝中,是高溫高壓(因容積未變大)不能說是廢氣,就說是廢氣,也經噴水加壓噴出於機體之外,來文又云:「況藉兜挽空氣進入進汽槽內的技術,必然較利用真空進入汽缸的效率為差」,真空吸氣進入汽缸的進汽方法、汽缸中,是始終維持真空狀態,大氣才能進入汽缸,尤其引擎快速旋轉時,空氣需經空氣濾清器,狹長彎曲的進汽管,狹小的進汽門的層層阻擾,不能順利的進入汽缸,致使汽缸中真空更大,這是自發明汽車引擎一百三十多年來無法解決的難題,人人皆知,原告所發明兜挽加壓空氣進入汽缸,活塞不動時,進汽槽中氣壓,即與大氣壓相等,只要活塞筒一轉動,活塞筒上兜挽空氣口的兜風耳,即兜挽空氣加壓直接進入進汽槽,轉速愈快,兜挽空汽壓力愈大,並無狹長彎曲的進汽歧管及狹小的汽門的阻擾進汽,(因本案引擎沒有進汽歧管及汽門),尤其汽車急速前進時,汽車前方空氣堵集在蓋板周邊進汽溝中,汽壓甚大,兜風耳在進汽槽中再加兜挽壓力,是一再自動加壓進入進汽漕,解決了百餘年汽車引擎真空吸汽,導致轉速愈快真空愈大的難題,這是一震驚世界尖端科技的發明,本人曾作一試驗,將一塑膠管,一端用紙糊閉,用手持著,以未閉紙的一端在前,向前慢慢挽動,管後端糊紙,只向外鼓出,並不破裂,加快一挽,後端糊紙立即破裂,由此可知轉速愈快,兜挽空氣壓力愈大,絕無疑問。兜挽空氣進汽是一再加壓進汽,又無狹長彎曲進汽歧管及狹小汽門的阻擾,怎麼會較真空進汽為差,是違法顛倒是非,扼殺震驚世界之發明,來文又云:「本案以壓縮爆炸推動活塞筒旋轉,以帶動主軸及其上機件運轉的方式,並未脫離溫格爾引擎技術原理,而且噴汽動力方式僅為水輪機渦輪機之應用」。來文中又云:「本案將水噴入燃燒室勢必吸收燃燒室的熱,使燃燒室之溫度下降,嚴重影響引擎之工作效率,且本案將水噴入燃燒室,使產生高壓氣體噴出,以產生反作用力之方法,僅利用部分能量,整體功效不如習知之溫格爾引擎」,查燃燒室油料之燃燒既有四個時期,1、著火遲延時期2、火焰散播時期,又叫放任燃燒時期3、直接燃燒時期4、後燃時期,以現行傳統四行程來說,後燃時期已在排汽行程。查柴油引擎排汽(後燃)時期溫度,為一、○○○至一、七○○,物質燃燒,是外層溫度最高,燃燒室是第四後燃時期溫度為最高,本案引擎是在後燃時期噴水,燃燒室噴油著火後,活塞筒再轉三十度,才開始噴水,正為後燃時期,溫度一、○○○至一、七○○,而水的汽化溫度為一○○,怎樣會影響燃燒室溫度,雖然有影響,噴水咀可以調噴水量的多少,噴水時期也可調整,如引擎溫度高把噴水期調早,將活塞筒轉角調小於三十度,如引擎溫度低,將活塞筒轉角調大於三十度使噴水在後燃時期中段或末段,本案引擎,有第一次的燃燒爆發沖動活塞推力溝、產生動力-推力溝把爆發的高壓高溫保存,待噴水後,壓力更高噴出於機體外,產生反射作用第二次動力,既加了能源,又有兩次動力,怎麼功效不如習知之溫格爾引擎,來文又云:「本案係藉柴油高壓著火,產生爆炸動力作用於活塞,此作用後之高壓氣體已成廢氣,必然要予排出,否則新鮮空氣無法進入汽缸,無從進行下一步動力行程」,本案引擎,爆發之高壓高溫汽體,沖入推力溝中儲存,待噴水加壓再噴出機體外,產生第二次動力,來文中理由第二段中也曾說過:「但若無活塞筒裝置機械將廢氣排出,則高壓氣體不致以同一方式噴出」,既知廢氣隨高壓氣體噴出,為何在此次又說廢氣不予排出,無從進行下一步動力行程,出乎爾,反乎爾,自相矛盾,令人可笑,無法信服,再說本案引擎,不但除了將燃燒之高溫高壓氣體(即來文所說的廢氣)噴出於機體外以外後,尚有掃汽工作之機件設置(如送被告資料中



圖式3之A在大兜風口右方設有兜風口專司兜風吹掃燃燒室極少殘存之廢氣,由洩汽道吹出,「如送被告資料中圖式之」,推力溝中之極少殘存廢氣,則由圖式、之、洩汽道吹出,似此引擎中那還什麼廢氣存在,無從進行下一步動力行程,完全是想像胡說,不懂機械,把原告之辯解視若無睹,使原告受寃難伸。綜結本案引擎,1、無論「原理」、「運轉」、「構造」有十七項與溫格爾引擎,完全不同,2、有十二項新創技術非現行引擎所既有之技術是世界的尖端科技,3、按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溫格爾並未申請專利核准在案,又同法第二十九條,可利用他人之發明再獲得申請專利,都應予發給專利,4、燃燒氣體,(被告所謂的廢氣),經噴水加壓噴出機體外產生反作用動力,故無排汽行程,5、又有殘存廢氣吹掃之設置,使引擎澈底清潔後,才再行進汽;6、水輪機與渦輪機,根本不是反作用力的機器,不能與本案噴射反作用相與併論,7、既有增加能源,使一次爆發,產生兩動力,何以會不如溫格爾引擎,8、兜挽空氣進汽,是現在世界創新的尖端科技。依上列8項,被告惡意違法扼殺本案發明專利,經濟部、行政院隨聲附和,使原告寃屈難伸,請求鈞院主持公正,准予核發專利。被告答辯稱:「本案『燒水冷燃』將爆發高溫高壓氣體,再噴以水霧,結果氣體溫度必然降低,壓力也隨之降低,無法達成「增壓燃燒」。依本案引擎,噴水是在燃燒室噴油著火後,活塞筒再轉三十度開始噴水,時值引擎燃燒的第四時期(後燃時期),其溫度高達一、○○○至一、七○○,水的氣化為一○○,又此時此後燃中的推力溝,已離開了燃燒室。(在傳統現行引擎是在排汽行程時期),而本案引擎未將此項後燃氣體排出,保存在推力溝中,繼續燃燒,待噴以水霧吸熱汽化增大壓力,推力溝中增加了能源分子,只增壓而不會降壓,待推力溝對正噴汽口時,急速噴出,而造成噴射反作用加速動力,又引擎最高溫度時期為後燃時期,在此時期噴水吸熱汽化增壓降溫。絕不會影響燃燒室之燃燒。況推力溝已離開了燃燒室。又引擎溫度如過低,可調整噴水泵少噴水量,溫高則調大噴水量或調整噴水時期,如引擎溫度過低,將活塞筒轉角度調大於三十度,開始噴水,如引擎溫度過高,將活塞筒轉角調小於三十度噴水,絕無影響燃燒室燃燒動力之可能。被告又云:「燃燒氣體作用於推力溝上,所產生之繞旋轉軸力矩為零,無法產生動力,所以『一次爆發,兩次動力』,不可產生」。查力矩為零,係被告違法刪改圖樣,將推力溝改畫成等腰三角形所致,除原告在一審後詳細畫圖說明更正後,被告自認理虧,在二審三審中再未用「力矩為零」之理由核駁,此次被告答辯也曾說:「又本案於再審查核駁理由中並未以繞旋轉軸力矩為零核駁」在案外。原告又於前案中證件與說明爆發力垂直作用於力矩在案。現又拿來作答辯理由,除是前後自相矛盾外,顯係違法刪改圖樣之重犯。被告又云:「本案引擎汽缸內壓力高於外界,故『兜挽空氣加壓進汽』不可能」。被告在答辯曾說過「高壓氣體向外噴出,產生反作用力的動能」「利用活塞筒轉動,造成真空的技術將空氣吸入」。在此次竟說「汽缸內存在有高溫高壓氣體,其壓力必大於外界大氣壓力,又是前後自相矛盾,令人可笑,氣體是流動體,高壓氣體,必向低壓氣體流動,汽缸內氣體壓力如高於大氣壓力,汽缸中氣體必向大氣層流去,現由於活塞筒急速旋轉,產生離心力,活塞筒中殘留氣體,必被甩出,而成真空,加之又有掃汽設備,將機內清掃一空,怎麼不能兜挽空氣加壓進汽。又云「係利用相對運動之動能所產生之力將糊紙沖破」。活塞筒旋轉,也是相對運動就不能產生進汽壓力嗎﹖被告又答辯稱:「本案引擎噴汽反作用力,是噴汽與動力在同一直線上一



百八十度,作反方向的運動,而產生反射動力的,與其所稱爆發力以垂直九十度沖動活塞筒之說法不一致」。噴射反作用力,是依據牛頓反作用力定律,必需作用在一直線上,才能產生。爆發氣體對正活塞筒上推力溝所成之角是九十度,當然就是垂直沖動活塞筒的動力,一個是在前噴油爆發所產的力,一個是在後噴汽所產生的力,當然不能一致,真是廢話,何如此之幼稚。被告又云:「另爆發塞條與壓縮塞條分開之作用,是使活塞筒上塞條較不易磨損,與其所稱『活塞與汽缸無磨損』相互矛盾」,活塞筒與活塞外框(汽缸)所保留間隙,為膨脹間隙,是防止活塞筒發熱而膨脹,而為外框所緊死而設,活塞筒當然沒有磨擦,在機械構造上必然的措施,爆發及壓縮塞條,是防止壓縮氣體從活塞筒膨脹間隙中流出而設,這兩種塞條都必需密接於活塞外框,才能達成「汽密」的要求。故此兩種塞條必有磨損,對如此重要之機械構造之原理而懷疑,竟言是矛盾。被告又云:「而不拆下一個螺絲,可分解活塞筒與外框(汽缸)之說法,與圖式⑸、⑺等都有數個螺絲不相符」。是項蓋板固定螺絲,只需旋轉九十度,不需拆下螺絲即放鬆蓋板,轉下蓋板,即可將活塞筒抽出。有何不符,是沒有是項機械構造理解的頭腦。被告又云:「引擎用噴射反作用動力的技術早已揭露,且已生產」。是何種刊物揭露,請將出版社名稱,刊物「名稱」「期別」何時發布,是何汽車廠牌製造生產,裝用在何種汽車上,請一一說明,以便查對,本案引擎噴汽反作用動力之技術,申請於被告已是三年半,是否被告將是項技術秘密,洩露於他人,故一再違法阻難不發給原告發明專利。被告又云:「本案無散熱系統之設計,依熱力學原理,其機械效率必然無法提高,故起訴理由第八點不成立」。被告答辯:「本案『燒水冷燃』,將爆發高溫高壓氣體,再噴以水露,結果氣體溫度必然降低,壓力也隨之降低,無法達成增壓燃燒」。此處又云:本案無散熱系統之設計,機械效率必然無法提高,又是一次前後自相矛盾,既云噴以水霧,結果氣體溫度,必然降低,壓力也隨之降低,如依其所言,再裝以散熱系統。不是溫度更低,壓力亦隨之更低,又如何能提高機械效率,故起訴理由應予成立。被告又云:「本案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難得技術思想之高度創作」。未免太不簡明扼要,原告不得不再予解答,依專利法第二十九條明文規定:「利用他人之發明或新型,再發明者,得申請發明專利」。他人之發明,是申請前既有之技術、知識,可利用再發明,何被告竟一再說不可運用申請前既有技術或知識,確係違法。至於而為熟習該項技術所能輕易完成,難謂技術思想之高度創作。則本案引擎係經過五十年研究,才發明成功,引擎是「汽密」機械,豈可輕易完成,燒水三行程引擎,是震驚世界尖端科技的發明,竟說是能輕易完成者,不予發給專利。其個中原因,人人心裏都明白,做橡皮擦,做棉被如此能輕易完成之物品,竟能輕易獲得專利,也是耐人尋味等語。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一、專利法第二十二條並無規定說明書及圖式應送之份數,而專利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明定「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之說明書及圖式,應以國家標準A四號紙製作一式二份...。」被告八十四年八月三日以(八四)標專(陸)六○○一六字第一○九七二八六號函說明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所送之修正本已併案審查,原八十四年六月十二日所送各項資料,則依專利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作為修正本有無變更實質內容之依據,而予以存,故並無違法沒收發明資料,起訴理由第一點不成立。二、被告於八十四年十月十二日所發(八四)台專(陸)○五○五二字第



一四五二三六號初審審定書之引證資料係承審委員依據力學之分析,燃燒氣體作用於推力溝上,所產生之繞旋轉軸力矩為零之分析簡圖及說明,並未刪改本案推力溝圖樣。又本案於再審查核駁理由中並未以繞旋轉軸力矩為零核駁,故起訴理由第二點不成立。三、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三項已提明引擎「排汽」以噴射作動力三行程循環運動,起訴理由第三點謂本案引擎既無排汽機件,又無排汽動作,也無排汽需要,故無排汽行程之論點應不成立。四、被告八十五年五月十七日台專(陸)○五○二六字第一一六七七四號專利再審查案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指本案係運用習知引擎技術所完成之構造,並未脫離慣用之既有技術,如點火、潤滑、燃料與冷卻等系統,亦即沒有突破現行所有引擎的燃燒原理與構造型態,並非原告於起訴理由第四點所稱之沒有點火、沒有燃料、沒有潤滑、沒有冷卻的引擎,才符合發明專利要件。五、本案柴油引擎係藉柴油高壓著火產生動力作用於活塞後,此作功後之高壓氣體(廢氣)必然要予以限制排出,才能產生新的進汽及動力行程。起訴理由第五點謂高壓氣體向外噴出,產生反作用力的動能,應為噴汽動力行程和廢氣排出行程之合併,與習知柴油引擎並無不同。六、關於本案兜挽空氣自動加壓進汽技術:1、若無排汽行程,則無需進汽;2、引擎活塞筒與外框間留有空隙,則引擎內殘留壓力必然高於大氣壓力,無法兜挽空氣進入汽缸。而所謂兜挽空氣自動加壓進汽亦僅是利用活塞筒轉動造成真空的技術將空氣吸入。另以高速流體沖擊葉片或活塞而產生動力以帶動旋轉的裝置,如水輪機、渦輪機等,均屬反作用力的技術。本案所謂噴汽反作用力僅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不合發明專利要件。七、「有相同之發明或新型申請在先,並經核准專利者,不得申請發明專利」係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明定,與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不相同,併予陳明。八、本案「燒水冷燃」將爆發高溫高壓氣體,再噴以水霧,結果氣體溫度必然降低,壓力也隨之降低,無法達成「增壓燃燒」。初審理由指出本案之活塞係以活塞筒外框內圓之圓心為轉軸而旋轉,根據力學之分析,燃燒氣體作用於推力溝上,所產生之繞旋轉軸力矩為零,無法產生動力,所以「一次爆發,兩次動力」不可能產生。汽缸存在有高溫高壓氣體,其壓力必大於外界大氣壓力,若無真空,勢必無法兜挽空氣進入汽缸,而原告所作塑膠管一端用紙(同紙)糊閉,用手持著,以未閉紙的一端在前,加快一挽,後端糊紙立即破裂的試驗,係利用相對運動之動能所產生之力將糊紙衝破,本案汽缸內壓力高於外界,故「兜挽空氣加壓進汽」不可行。本案引擎噴汽反作用力,是噴汽與動力在同一直線上(一百八十度),作反方向的運動,而產生反射動力的,與其所稱「爆發力以垂直(九十度)沖動活塞筒」之說法不一致。另「爆發塞條與壓縮條分開」之作用是使活塞筒與汽缸較不易磨損與其所稱「活塞與汽缸無磨損」相互矛盾。而「不拆下一個螺絲,可分解活塞筒與外框(汽缸)」之說法與圖式⑸、⑺等均有數個螺絲不相符。引擎用噴射反作用動力的技術早已揭露,且已生產。本案無散熱系統之設計,依熱力學原理,其機械效率必然無法提高。故起訴理由不成立。本案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難謂係技術思想之高度創作等語。
  理 由
按稱發明者,謂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高度創作,為專利法第十九條所規定。同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復規定,發明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



者所能輕易完成時,雖無同條第一項所列情事,仍不得申請取得發明專利。本件關係人陳雲寶於八十四年六月十二日以其「冷燃增壓三行程柴油迴旋引擎」係由凹面倒臥圓筒活塞、活塞筒外框(即汽缸)、塞條、壓縮輪、外框兩蓋板、主軸、噴油(水)嘴及油(水)泵浦等組合而成,主要特徵在於利用活塞筒轉動時兜入空氣,壓縮輪與活塞筒凹面所包圍之空間逐漸縮小,以達成壓縮空氣之效果,再以噴油(水)嘴向燃燒室噴進柴油及水進行燃燒,使產生高壓氣體推動各推力溝,並使活塞繞其中軸轉動以產生動力等情,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案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再審查,不予專利,發給()台專(陸)○五○二六字第一三二五四八號專利再審查審定書。原告係本案發明人,不服該不予專利之審定,向經濟部提起訴願,該部訴願決定以其當事人不適格,從程序上駁回其訴願,向行政院提起再訴願,經遭駁回,訴經本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三二八二號判決,以原告非不得基於利害關係人之身分提起訴願,將再訴願決定及訴願決定均撤銷。經濟部依本院判決意旨重為實體決定,仍駁回其訴願。原告乃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如事實欄所載。經查:㈠本件第00000000號「冷燃增壓三行程柴油迴旋引擎」發明專利申請案,係由凹面倒臥圓筒活塞⑴,活塞筒外框(即汽缸)⑵,塞條,壓縮輪⑷,外框兩蓋板⑸,主軸⑹,噴油(水)嘴,及油(水)泵浦⑻等組合而成。其運轉原理為:利用活塞筒轉動時兜入空氣,壓縮輪與活塞筒凹面所包圍之空間逐漸縮小,即完成壓縮行程,之後先以噴油(水)嘴向燃燒室噴進柴油進行燃燒,再噴水以期增加壓力,並於推力溝對正噴汽口時,高壓氣體噴出產生反作用力,使活塞筒產生更大的旋轉動力。被告八十四年八月三日以(八四)標專(陸)六○○一六字第一○九七二八六號函說明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所送之修正本已併案審查,原八十四年六月十二日所送各項資料,則依專利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作為修正本有無變更實質內容之依據,而予以存,尚難謂被告違法沒收發明資料。被告以陳雲寶申請再審查理由雖謂本案既無排汽機件及排汽動作,亦無排汽需要,因無廢氣需要排除,自無排汽行程等語,惟本案專利說明書所謂噴油著火於燃燒室,其產生之氣體即為廢氣,而排汽口構造即屬排汽機件,雖稱高壓氣體向外噴出,產生動力,加速推動活塞筒旋轉,但若無活塞筒裝置機械將廢氣排出,則其高壓氣體不致以不同方向噴出。況藉兜挽空氣進入進汽槽內的技術必然較利用真空吸入進入汽缸的效率為差,本案強調以高壓加速活塞筒旋轉,則更會影響兜挽空氣之進入。本案以壓縮爆炸推動活塞筒旋轉以帶動主軸及其上機件運轉的方式,並未脫離溫格爾引擎技術原理,而其噴汽動力方式僅為水輪機、渦輪機之應用,未見創新。本案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難謂係技術思想之高度創作,依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應不予專利。㈡本案係運用習知溫格爾引擎技術所完成之構造,其進汽、壓縮與動力行程均與溫格爾引擎之作用類似,而本案將水噴入燃燒室,勢必吸收燃燒室中的熱,使燃燒室之溫度下降,嚴重影響引擎之工作效率,且本案將水噴入燃燒室使產生高壓氣體噴出,以產生反作用力之方法,僅利用部分能量,整體功效不如習知之溫格爾引擎。又本案係藉柴油高壓著火產生爆炸動力作用於活塞,此作功後之高壓氣體已成為廢氣,必然要予以排出,否則新鮮空氣無法進入汽缸,無從進行下一步動力行程。又被告所指本案係運用習知引擎技術所完成之構造,並未脫離慣用之既有技術,如點火、潤滑、燃料與冷卻等系統,亦即沒有突破現行所有引擎的燃燒原理與構造型態,並非如原告所稱被告要求沒有點火、沒



有燃料、沒有潤滑、沒有冷卻的引擎,才符合發明專利要件。㈢本案柴油引擎係藉柴油高壓著火產生動力作用於活塞後,此作功後之高壓氣體(廢氣)必然要予以限制排出,才能產生新的進汽及動力行程。高壓氣體向外噴出,產生反作用力的動能,應為噴汽動力行程和廢氣排出行程之合併,與習知柴油引擎並無不同。關於本案兜挽空氣自動加壓進汽技術:若無排汽行程,則無需進汽;引擎活塞筒與外框間留有空隙,則引擎內殘留壓力必然高於大氣壓力,無法兜挽空氣進入汽缸。而所謂兜挽空氣自動加壓進汽亦僅是利用活塞筒轉動造成真空的技術將空氣吸入。另以高速流體沖擊葉片或活塞而產生動力以帶動旋轉的裝置,如水輪機、渦輪機等,均屬反作用力的技術。又原告主張溫格爾引擎未曾申請在先,並經核准專利在案,本案縱然完全與溫格爾引擎相同,亦可申請發明專利等語,惟「有相同之發明或新型申請在先,並經核准專利者,不得申請發明專利」係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明定,與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不相同,被告係以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認本案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不合發明專利要件。原告之此部分主張,係屬誤解。本案「燒水冷燃」將爆發高溫高壓氣體,再噴以水霧,結果氣體溫度必然降低,壓力也隨之降低,無法達成「增壓燃燒」。本案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尚難謂係技術思想之高度創作。本案於前訴願程序中,曾經國立台灣大學工學院機械工程學系基於其專業知能提供審查意見,亦認本案不具專利性,有國立台灣大學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校工字第二○○三三號函所附審查意見書附於訴願可按,此項經專業學術機構所為之審查意見,具專業性、客觀性及公正性,堪予採憑。是原告所訴各節,均不足採。從而被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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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