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34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王端岑
債 務 人 乙雄實業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朱俊雄
人
債 務 人 羅永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萬元,及其中㈠新臺
幣貳佰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柒佰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二六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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