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347號
CTDV,109,司促,3347,2020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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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34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王端岑 
債 務 人 乙雄實業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朱俊雄 
人          
債 務 人 羅永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萬元,及其中㈠新臺
  幣貳佰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柒佰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二六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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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雄實業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